呼和浩特市天鹅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天鹅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官、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财保154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天鹅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内蒙古鸿盛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云楷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立纲,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灵官,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女,住呼和浩特市。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天鹅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灵官、***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育星园住宅小区7号楼1单元1601号房屋的产权手续,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10568.67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13125013900718302948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灵官、***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育星园住宅小区7号楼1单元1601号房屋的产权手续,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10568.67元。
案件申请费307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哲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