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3471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天鹅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云楷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女,住呼和浩特市。
关于呼和浩特市天鹅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102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530677.67元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我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彦
审判员 韩 杰
审判员 马 莉
二0二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