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2450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5层1**6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辰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辰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济南辰联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摄影作品EP-013645684,EP-043220793,EP-078721881,EP-173886464;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济南辰联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6500元,及取证费500元,共计人民币7000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济南辰联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自2005年7月成立,十七年专注推动中国图片市场正版化。现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济南辰联电子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辰联视频会议)中使用了上述涉案摄影作品,前述侵权事实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已进行证据保全。作者委托作品EP-013645684,EP-043220793,EP-078721881,EP-173886464,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已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涉案作品的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向司法机关申请、提起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济南辰联电子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及其他条款之规定,侵犯了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济南辰联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济南辰联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其注册地址是济南历城区××路××号华信组团2号楼5幢。因业务需要,被告于2021年10月11日迁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大厦××室,被告对该住所地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7条的规定,请求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济南辰联电子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大厦××室,故该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辰联电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