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9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4565号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宏,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凯天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9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一审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99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41元、减半收取547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1元、减半收取5470.5元,均由上诉人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齐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