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凯天驰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终1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4565号3幢。
法定代表人:吴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宏,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凯天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宋占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奎,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4110号-1民事裁定、(2016)鲁0283民初4110号-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反诉请求支付其质保金181932元、工程款300000元,因其该项反诉请求已在另案中提出并得到处理,本院对此不予审理,其缴纳的反诉费4264元,应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4110号-1民事裁定;
二、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4110号-2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四、准许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13元,减半收取2656.5元,由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费4264元,退还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一审反诉保全费3020元,由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由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