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市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3民初1898号
原告: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宋占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奎,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蔡水秀,经理。
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81号。
负责人:柴生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奎、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1日,我公司与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我公司负责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由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招标建设的2013平度市中小学校舍取暖工程三标段项目的工程施工,现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审计完毕并交付使用,工程审计总额为5710652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到期工程款,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3052元,判令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辩称,2013年工程中标单位是江苏劳特斯公司,劳特斯公司说公司破产了,开不出发票了,让我们把钱拔给他们的合伙单位原告凯天驰公司。我们不能给付,因为我们和凯天驰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我们只能履行合同,对原告主张的所欠工程款数额无异议。
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经过招投标,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2013年平度市中小学校舍取暖工程三标段工程。2013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平度市中小学校舍取暖项目合作协议,针对山东省平度市2013平度市中小学校舍取暖(项目编号PDZCZB1302045-3三标段)工程水源热泵项目,合作时间2013年9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运作,从项目招标、现场施工、项目验收、项目付款全部工作;同时约定:项目招标后,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授权原告负责平度市中小学校舍取暖工程三标段工程水源热泵项目的全部事情,中标后由原告采购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特斯品牌空调主机,不收取原告任何管理费及资质使用费等一切费用,中标后,每次工程款到达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后由劳特斯公司3个工作日付给原告。实际履行过程为: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原告派员进行施工,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并经审计机关审计完毕,三标段工程价款为5710652元,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已支付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4567600元,尚欠工程款1143052元,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对该数额无异议。青岛凯天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变更名称为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原告与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项:1、原告与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的性质;2、关于发票问题。
一、原告与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是为取得平度市中小学校舍取暖项目项目而签订的,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目的是为该项目出卖劳特斯品牌空调主机,不参与该项目施工,其收到的款项全部转付原告,原告参与该工程的整个过程,实质上是出借资质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影响合同结算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在欠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二、关于发票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限期改正、罚没等。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开具发票请求的,应不予审理。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形,该工程系政府招标工程,为避免税款的流失,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税务部门要求,扣除税款后支付。
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到庭应诉答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凯天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43052元;
二、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在按规定扣除税费后在所欠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款项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7元,由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
审 判 长  王美君
人民陪审员  黄玉国
人民陪审员  李书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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