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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青岛凯天驰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6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宏,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天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青岛凯天驰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九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1元,上诉人青岛凯天驰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楷
代理审判员孙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明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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