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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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3554号
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运河街道唐公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739933859。
法定代表人:沈永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木兰大道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4144299XX。
法定代表人:彭启运。
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文独任审理。2022年6月30日,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98元,减半收取26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文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沈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