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汇林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6185号
原告:深圳汇林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北环大道**青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57045F。
法定代表人:刘顺林。
被告: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井岗**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257730197。
法定代表人:张旭。
原告深圳汇林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深圳汇林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之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汇林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汇林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1元,由原告深圳汇林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