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4417号 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合力村黄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井冈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5153118.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54725.57元(暂计至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1日后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因承建“武汉万科保利理想城市项目K6地块二期”项目,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双方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合同对数量、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货款。截止目前,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153118.1元,逾期付款损失454725.57元,共计5607843.67元。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鉴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砼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该合同中并未明确合同签署地,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洪山区,我司因万科保利理想城市项目而向原告采购混凝土,故合同履行地为项目所在地即武汉市洪山区××路。综上,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武汉万科保利理想城市项目与原告签订二份《商品砼买卖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其中2019年8月21日签订的《商品砼买卖合同》(合同编号:WKC2019-23)中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向合同签署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合同并未明确合同签署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即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合同履行地为万科保利理想城市项目所在地即武汉市洪山区××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