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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技术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辖初字第8280号
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延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车跛路黄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信环境技术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车跛路黄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技术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被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技术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的《合同》第15条约定: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技术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技术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