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环环境投资(广东)有限公司

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技术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272号
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现住址不详。
被告:中信环境技术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技术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向被告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4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