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1030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宜昌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望州岗7-36号-4层。
法定代表人:钟长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2021)桂1030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宜昌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各项赔偿款73906.12元、执行费1009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宜昌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已自动交纳74915.12元案款(含1009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西林县人民法院(2021)桂1030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30执16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班百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