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财保50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申请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望州岗7-36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0U0W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南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619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市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PZDM20236532000000008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619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619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 案件申请费81.9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