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62号
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霞飞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国电众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迎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电众恒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