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电众恒电气有限公司

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国电众恒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8847号
原告: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93865452Y。
法定代表人:郑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斌钦,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电众恒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迎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86589Q。
法定代表人:谢建武,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电众恒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4元,减半收取3187元,由原告奇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 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叶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