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电众恒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国电众恒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荣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荣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8)鄂0503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电众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迎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8658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荣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发区三元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8193838E。
法定代表人:颜友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荣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1号金东山6期第14-083号14-0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0000014462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荣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总经理,男,***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国电众恒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荣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荣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上查询,冻结被执行人5个账户,共计31562.3元,此后,网上再无进账;同时,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8月,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后,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镇村三组有住宅一套,因其系农村住宅,有限购政策,不便处置,本院遂办理了查封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42062元,已执行到位3156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俊
审判员张勤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覃文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