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83执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电众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迎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8658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方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玛瑙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60699650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电众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方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方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26641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电众恒电气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