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民终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溪东村江东五区2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监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上诉人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9)浙0881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上诉人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姚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