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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81执296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徐青青,女,汉族,198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常山县。
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徐青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8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青青支付垫付款218453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176.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青青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报表、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徐青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青青报告财产情况,但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及到被执行人***、徐青青户籍所在地对其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和现场调查,财产查控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系列案件较多,其名下银行帐户中有少许余额,且均已被系列案件执行时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徐青青名下银行帐户中有少量余额,执行中已扣划,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青青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徐青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徐青青采取了罚款、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书面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表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29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
审判员周中才
审判员王建双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毛雪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