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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4078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溪东村江东五区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T5FKXE。
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小成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