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溪东村江东五区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一审被告:江山市超强彩印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江山底村皂子篷自然村43、43-1号。
法定代表人:郑春财,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山市超强彩印软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8民终63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所提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振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陆秋婷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