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03财保8号
申请人:威海市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文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威海市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金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盛晓磊,执行董事。
申请人威海市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0000元或查封其坐落于威海市南海新区房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0000元或查封其坐落于威海市南海新区房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查封财产清单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市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南海新区观海台小区7号楼1401室、1402室、1405室、1406室、1501室、1502室、1505室、1506室、1601室、1602室、1605室、1606室、1701室、1702室、1705室、1706室、1801室、1806室、1901室、1906室、2001室、2006室、2101室、2106室、2201室、2206室、2301室、2306室、2401室、2406室共计30套房产。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