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2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审被告:湖北中广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鄢家河村**。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湖北中广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以其服从一、二审判决等为由,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 璟
审判员 李为民
审判员 牛 卓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同军
书记员 唐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