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3682号之一
原告:***,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铎***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89115317A,住所地江山市清湖街道开源路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有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绿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