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民初1184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北廒村35号。
被告:威海湫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西北角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8号楼(怡和写字楼)一至二层。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湫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