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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新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5463-1号
原告: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柴凯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全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刘金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2150元由原告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杨 冉
审判员 陈 婷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康 黎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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