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海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海盛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熟执字第1831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
委托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欣。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明。
被执行人常熟市海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汇隆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学明。
被执行人徐向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徐学明。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海盛建材有限公司、苏州汇隆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向明、王丽琴、***、张衍、徐学明、季妹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承担自2012年12月21日始至实际还款日止以200万元的未履行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被告付款方式:由被告于2013年9月15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13年10月、2013年12月、2014年2月、2014年4月、2014年6月、2014年8月、2014年10月、2014年12月、2015年2月每月底前各给付20万元,于2015年4月底前支付利息(款付至原告指定帐户)。若被告有任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有权就本案未履行款项全额申请执行。二、被告江苏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底前给付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9600元。三、被告常熟市海盛建材有限公司、苏州汇隆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向明、***、徐学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00元,由被告江苏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5年4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江苏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海盛建材有限公司、苏州汇隆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向明、***、徐学明的财产状况,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常熟市海盛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091元;此外,上述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暂无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930509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熟商初字第0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钧
审判员 庾悦元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