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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04民初1822号
原告:山东***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太保庄街道甘丈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香,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林,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普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710号714-M室。
法定代表人:郭三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香、周晓林、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敏、杨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A-1-2013号《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设计服务费1967798.6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7838.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2日,原、被告签署A-1-2013号《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1967798.6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被告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并向原告隐瞒没有设计资质的事实,被告存在隐瞒行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第一、原被告于2013年3月22日签署的《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合法有效。2013年1月4日,原告发送瑞典(峡山)生态城设计招标文件给被告的设计师王帅,2013年1月13日,原告发送瑞典(峡山)生态城设计商务标的示范性文件给联创的彭工、被告的王帅和浙大设计院三家设计单位,被告按照要求提交了上海普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玄公司)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了公章,2010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编号为:A131003063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的工程设计证书。评标后,原告通知被告中标,后于2013年3月22日签署《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于2013年4月8日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备案号是(2013)进鲁建设字第266号。原告从招标、投标到最后中标并签约,都审阅了被告提供的所有文件,从未提出被告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他们的招标要求。被告从未提供虚假的资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商务标示范文本提交投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签署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符合原被告双方经营范围的经营合同,没有任何非法目的;也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被告于2010年3月12日取得了《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证书》,2016年9月30日获得了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被告已经按照招标文件、商务标示范性文件里面的要求提交了《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证书》,双方签约是2013年3月22日,被告取得证书的时间是2010年3月12日。原告在诉状中说被告签约时没有设计资质的说法,不符合事实。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明确取消了城市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行政审批,也就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订不再要求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原告的招标文件、商务标示范性文件都没有提及要求提供规划资质文件,在被告提供商务标文件后,原告作为有审核标书义务的招标部门,自始至终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且通知被告中标,并与被告签署《建筑工程委托设计合同》,说明被告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告于2010年3月12日获得的《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证书》明确标明: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根据2004年1月1日执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被告作为甲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即便修建性详细规划没有被取消审批,也可以将其分包给其他专业规划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作为发包方不允许在总包合同里面写明专业分包机构,所以在双方的《建筑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签署后,被告有权与专业机构签署分包合同。2016年9月30日,被告已经取得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对于2016年9月30日以后提交的文件,被告直接盖章即可。第三,被告已按照合同履行了现阶段的任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已提交相应方案,但方案因为原告未实际拿到全部土地一直在变化,被告从2013年一直配合到2020年1月份,现在原告说被告从未提交任何设计成果,完全是罔顾事实。第四,原告恶意违约。2019年11月18日原告和我方总设计师王帅的微信聊天记录有一份《规划设计交流2019.11.18》,在其计划目录里面赫然有一份计划书:2020年2月25日(由市设计院接受峡山项目设计的计划),说明原告在起诉之前就已经有恶意违约的事实。第五,被告一直按照原告要求履行合同,从未违约。双方合同第二条工程概要2.2工程地点:瑞典(峡山)生态城项目位于山东省潍坊市,项目地块北侧为峡山街,西侧为繁峡鲁向南延伸段,南邻峡山水库,共计858亩。但实际上原告只有50亩地,至原告起诉至法院,都未拿到上述剩余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再多的设计方案都无法提交正式申报稿,这是原告原因导致的,与被告无关。被告根据原告要求完成了会所、网羽中心的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协助完工,交付使用。根据原告要求提供了样板区的别墅、洋房、公寓等的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除了拿下来的土地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外,其他没有拿下来的土地,至今无法进行施工。综上,双方合同真实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并判决原告支付款项195万元,维护被告正当的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3月22日,普玄公司(设计方、乙方)与***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由普玄公司为***公司开发的瑞典(峡山)生态城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公司“瑞典(峡山)生态城项目”的全程设计工作,为明确双方的工作范围、职责、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第二条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性质、工程规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第三条约定,工作深度达到国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通过规划审批。委托完成建筑方案设计,设计成果的深度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调整至甲方认可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方案审批通过。委托完成总体及各单体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调整至甲方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扩初审查通过。委托完成总体及单体建筑、结构、机电、水暖通等各专业及围墙、道路、管沟等室外工程施工图设计,并审图通过。合同还对设计标准、设计进度、设计成果收费及付款、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后附设计人员名单,王帅为总设计师。普玄公司、***公司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公司向普玄公司付款1447838.60元;另***公司依据普玄公司授权书的要求又向上海鼎格建筑设计事务所付款519960元。原告提供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及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照片一份、潍坊市规划局峡山区分局出具的《关于瑞典(峡山)生态城一期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承接建筑设计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但峡山区分局在设计审查意见中明确载明“规划设计资质不明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借用资质)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否则我局不予审查并列入黑名单”。原告据此拟证明被告不具备承接涉案工程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也不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被告不具备涉案工程的设计资质,不能承接涉案工程,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委托设计合同》自始无效。被告质证后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信息,证明其具有承接涉案工程的资质。
2013年9月23日,普玄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兹授权***公司将《瑞典(峡山)生态城设计咨询服务合同》中签订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将属于上海鼎格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设计费用直接汇款至上海鼎格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账户。《瑞典(峡山)生态城设计咨询服务合同》》中提到:总体规划方案设计费用全部归上海鼎格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所有。若规划方案用普玄公司图签,并盖章,则上海鼎格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支付6%的设计管理费给普玄公司,税费各自自理。现修详规划调整设计初稿已提供给***公司,总体规划部分第二阶段设计任务已完成。故此次需要直接汇款至上海鼎格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账户的设计费用总额为457600元。”普玄公司在该授权书上加盖公章。原告据此拟证明涉案设计项目实际设计方为上海鼎格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上海鼎格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借用普玄公司名义及资质取得该项目,但上海鼎格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并不具备承接该设计项目的相关资质。根据委托设计合同第9.4条约定:在未取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委托第三方进行任何设计工作,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海鼎格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借用上海普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涉案设计项目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双方约定,构成违约。
原告提供上海鼎格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工商登记查询一份,证明王帅为上海鼎格建筑设计事务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中,王帅是该项目的总设计师,上海鼎格建筑设计事务所为涉案项目的实际设计方,上海鼎格设计事务所通过借用资质取得涉案项目,并实际进行了相关的设计工作。
2015年4月2日,普玄公司更名为****公司。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主张,签订合同时原告对投标单位的要求是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近三年同类业绩、项目负责人的从业履历等,对规划资质证书并没有要求,被告提供了工程资质甲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的简历及资质等,原告并未对此投标文件提出过任何异议,双方于2013年3月22日签署合同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义务。另被告已在2010年3月12日获得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证书。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城市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规划局不应该要求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提供资质证书。2016年9月30日,被告已经取得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原告出具的峡山规划局在所谓的2017年9月6日文件中说被告没有规划资质完全是无中生有。
被告提供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备案表,证明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已经按照山东建设厅的规定进行了备案,合同完全合法有效;提供2013年11月9日工作联系,证明原告对被告的工作成果已经确认,应该支付款项的事实。提供2016年11月21日拿地规划待完善邮件(被告的工程师发给原告的负责人曹亚南),证明到2016年11月21日,原告都还在沟通拿地阶段,和我们签订的是858亩地,现在的这个地也没有拿下来,所有的用地指标都没有确定。双方签署合同中约定的土地面积并不存在;提供2019年11月18日王帅和张亚平(原告的一个经理)聊天记录中的有道笔记,证明2020年2月25日原告要跟潍坊规划局设计交流,所有的土地指标都没有确定,在2016年3月29日曹亚南发给王帅一份邮件,证明原告存在解除合同的主观恶意;提供峡山交流群(3)微信截屏,证明方案未通过潍坊市规划局审批是原告行为导致,因原告表示方案中不用体现幼儿园等要求违反了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同时证明被告从2013年至2020年1月6日持续为原告提供服务。提供2017年3月15日工作联系单(会所、网羽中心工程资料文件)证明原告在2017年还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未通过潍坊市规划局审批是原告行为导致;提供王帅与曹亚南往来邮件5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三次提交规划文本总体规划方案设计修详规划设计初稿和深化稿,且原告已认可该规划文本,并提出部分修改意见,但因原告未获得规划用地审批,故规划设计稿一直处于跟规则局私下征询状态。原告用地指标不确定,我们也没有办法进行。另,被告提供前期设计的往来邮件、后期设计往来邮件、招商银行付款凭证、往返上海和潍坊的差旅费单据、会所、A户型、B户型、C户型、D户型和E户型扩初图纸、瑞典(峡山)生态城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大众网2019年6月17日新闻等证据,证明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分析如下:1、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公司有着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第(四)项规定,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第三条承担业务范围第(二)项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第1条,甲级: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综上可见,被告承接讼争工程的设计工作,并无资质障碍。2、原告主张,讼争合同应受《城乡规划法》规制,讼争合同约定“工作深度达到国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通过规划审批”,而被告无规划设计资质,未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因而合同无效。本院认为,所谓“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本案中,被告是依约承担讼争所涉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亦非从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作。至于原告提及被告提供的设计方案不符合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审批不通过、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合同的设计作品等问题,均涉及合同的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3、对于原告主张的借用资质问题,讼争合同签订时合同约定的工程总设计师王帅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委托书的内容支付款项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在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认为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被告向其返还已支付的设计服务费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因原告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依法不予准许。
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款项195万元的主张,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本院对此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26元,由原告山东***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传孝
审判员  郝 琳
审判员  孙佩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宫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