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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陕西金江致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152号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符某某,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江致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江致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24元减半收取12362元,由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