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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江致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23民初2049号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江致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江致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被告陕西金江致远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款175000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17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为61600元,(上述金额共计18116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金域·云璟天樾项目建筑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金域·云璟天樾项目的建筑设计任务等事项,合同总金额为32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积极履行并完成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被告也予以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设计款项2600000元,但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设计款850000元,尚欠设计款1750000元未付。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属实,双方对于付款进度并未进行确认,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且双方合同未履行完毕,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第一组1、金域·云璟天樾项目建筑设计合同;第二组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设计文件交付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金域、云璟天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交付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4、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5、施工现场服务记录表、图纸会审记录、设计文件交付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第三组6、付款凭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无意见;对第二组证据1、2项认可,3、4、5项不认可;对第三组证据认可。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被告虽对部分证据不认可,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金域·云璟天樾项目建筑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金域·云璟天樾项目的建筑设计任务等事项,合同总金额为3250000元。不含税金为3055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设计费支付方式:6.1.1.本合同生效之日2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以下同)的10%,即人民币3250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伍任元整)作为预付款(乙方全面、适当履行委食同义务后,预付款抵作设计费)。6.1.2.“乙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认可及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19%,即人民币3250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伍任元整)。6.1.3.乙方提交的“方案设计”成果经审方书面认可及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人民币3250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伍仟元整)。6.14.乙方提交的P参的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认可及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人民币325000.00元(大写:参拾贰万伍仟元整)。6.1.5.乙方提交本项目全部“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及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975000.00元(大写:玖拾柒万伍仟元整)。如甲方要求乙方分期出图的,则甲方按各期设计面积的比例分期支付施工图阶段设计费。6.1.6.配合招标答疑及“施工图设计”交底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人民币3250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伍仟元整)。6.1.7.本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人民币15139,6.1.8、本项目总体完成竣工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室外工程、环境工程竣工验收等),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证书,且甲方取得乙方提交制作竣工圈相关资料后的20日内,双方根据实际总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下的设费。同时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积极履行并完成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被告也予以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1-6阶段设计款项2600000元,但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设计款850000元,尚欠设计款1750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域·云璟天樾项目建筑设计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照支付节点及时支付设计费,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违约金,因合同有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金域·云璟天樾项目建筑设计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由被告陕西金江致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750000元及违约金,以17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6月7日起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4元,减半收取105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20423204991310109769669475329161042367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