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汇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同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辖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高庙村***。组织机构代码:2028387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同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252号2层商业3。组织机构代码:2029304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渝汇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同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7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渝汇电器有限公司认为一审裁定正确,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渝汇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渝汇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