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5304号
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园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1784XY。
法定代表人:张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玺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88号1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CF562。
法定代表人:郑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玺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3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辛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