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阿斯米尔国际园艺有限公司

北京阿斯米尔国际园艺有限公司、锦州世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711执恢5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阿斯米尔国际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鲜花港南路**。
法定代表人:姜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世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阿斯米尔国际园艺有限公司依据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9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锦州世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595526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锦州世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锦州世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依法对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