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阿斯米尔国际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阿斯米尔国际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执1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阿斯米尔国际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鲜花港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85814674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基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石塘村(原石塘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104B8Q。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阿斯米尔国际园艺有限公司、佛山市基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50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基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种植款422000元及利息20000元。现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1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1000元;本案受理费4129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基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6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北京阿斯米尔国际园艺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执行人佛山市基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被执行人佛山市基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履行上述第一条的付款义务及被执行人北京阿斯米尔国际园艺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可就422000元本金扣除被执行人佛山市基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从2019年4月2日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加上未支付的本金及本案受理费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基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北京阿斯米尔国际园艺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费6592元,由被执行人北京阿斯米尔国际园艺有限公司、佛山市基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8执16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