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14775号
原告:九江泰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西路与长江路交汇处华东市场三期A8幢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30910899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能龙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德仲广场1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9377385T。
法定代表人:余敬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泰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能龙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九江泰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以被告广东能龙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已付清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泰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泰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3元(原告九江泰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九江泰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