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执复96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高唐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邱湖办事处南湖路西侧南湖九悦4号楼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根道,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青,河北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福建亿万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海丰中街392号阳关小区12号楼3梯2305室。
法定代表人:汪杰,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大道观后街。
法定代表人:宋大辰,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益航,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于区。
被执行人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兴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温铁锁,任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高唐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6执异2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于2020年4月8日依法冻结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029026元,2020年5月22日对冻结存款予以扣划,2020年5月26日将扣划款予以发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5月29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收到案外人高唐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申请书。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时,应在异议指向的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案外人高唐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时,被执行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029026元,已被我院扣划、发放,并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案外人高唐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高唐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高唐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依法撤销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执恢162号、(2020)冀0606执异24号裁定;2、依法解除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的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湖华宅项目工资专户37050185790800000582的冻结措施,并停止扣划;3、将从南湖华宅项目工资专户37050185790800000582内扣划的2029026元依法返还到该保证金账户,若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应执行回转。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莲池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6执异24号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莲池区法院无权冻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一、保证金账户并非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普通存款账户,而是申请人与其会同当地住建部门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共管账户。其中资金是由申请人依据高唐县住建局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于2020年1月21日按比例缴存,并非属于金典公司所有。也不能由其自由支配,是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高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是由建设单位即申请人依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按比例缴存;另依据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并履行完相关公示程序后,如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可见,该账户内资金无论在支付前还是支付后均不属于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二、莲池区告知申请人的救济途径错误。申请人以案外人身份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排除执行。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的途径进行救济,而不应采取复议途径。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等于执行完全终结。该执行尚有恢复的可能,如果再次冻结或查封会导致申请人权利再次受侵害;莲池区法院应当在扣划保证金后通知各权利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的行为不当,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在撤销其裁定后实施执行回转。综上所述,因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执恢162号裁定书对农民工保证金采取的冻结、扣划措施错误;(2020)冀0606执异24号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其冻结、扣划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撤销上述裁定,并执行回转。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复议申请人高唐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涉案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法院不得冻结执行,被执行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自由支配。复议申请人是对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其在本案中应属利害关系人。该院虽然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与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并非同一概念,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该院应对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受理并审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以复议申请人所提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异议申请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6执异24号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对高唐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亚男
审 判 员 赵春林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堵红果
书 记 员 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