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6执261号
李文胜:
李文胜与周桂保、***、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市北市区东金庄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保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追缴李文胜二审案件受理费。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文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李文胜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保定银行、华夏银行共计两个账户,但未足额冻结。2021年7月7日被执行人主动偿还8000元并汇入冻结的保定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两个账户,经反馈为足额划拨共计9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60元于2021年7月12日上缴诉讼费专用账户,执行费50元一并上缴。
本院认为,(2013)保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追缴李文胜二审案件受理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冀06执261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