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515号
原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门街崇城国际小区1号楼底商S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551858580W。
法定代表人:温进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乐,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奇,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顺江,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系被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鑫,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安丽萍
审判员  杨建立
审判员  焦宏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