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682民初2219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9月9日生,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超,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进儒。
住所地: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奇、胡春雨,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超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奇、胡春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崇城国际商品房认购书》无效;二、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359932元、车位定金20000元、仓房20000元、维修基金4479元、电梯维护3583元、配套费13000元、契税3599元+800元、工本费550元、印花税10元等合计425953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庭审时将车位定金20000元主张双倍返还);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7月7日购买被告开发的崇城国际小区19-2-402号房屋一套及仓房与车库,当日双方签订崇城国际商品房认购书。原告于签订认购书当日向被告交付购房款359932元、车位定金20000元、仓房20000元、维修基金4479元、电梯维护3583元、配套费13000元、契税3599元+800元、工本费550元、印花税10元等合计425953元。但从签订认购书至今被告开发的19号楼仍未开槽动工,经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退房事宜无果。特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认可双方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购买案涉房屋交付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不认可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商品房认购书中无利息约定,且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并无合同无效有应付利息的规定,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7月7日签订《崇城国际商品房认购书》,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崇城国际小区19-2-402号房屋一套及仓房与车库,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款359932元、车位定金20000元、仓房20000元、维修基金4479元、电梯维护3583元、配套费13000元、契税3599元+800元、工本费550元、印花税10元等合计425953元,被告为原告开具收据10张。但从签订认购书至今被告开发的19号楼仍未开槽动工。经查实,被告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以上原告提交证据有:原被告签订的《崇城国际商品房认购书》,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据10张。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原被告签订《崇城国际商品房认购书》,原告认购被告房屋,被告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双方签订的《崇城国际商品房认购书》应认定为无效协议。被告收取的原告购房款等各项款项共计425953元应予以返还原告。被告明知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仍要销售房屋,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利息损失计算方式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办理。原告主张车位定金20000元双倍返还,定金约定效力应当以主合同效力为准。商品屋认购书无效,定金条款亦应无效,故不应双倍返还。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7日签订的《崇城国际商品房认购书》无效;
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等各项款项42595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主张车位定金20000元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35元,由被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或邮寄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在线提起,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彩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东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