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5611号
原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门街崇城国际小区1号楼底商S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551858580W。
法定代表人:温进儒,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乐、乔奇,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