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5193号之一
原告:***,女,1976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珠,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第三人: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门街崇城国际小区**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551858580W。
法定代表人:温进儒,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江曼,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建超,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生,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袁建超、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袁建超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第三人袁建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准许第三人袁建超撤回参加诉讼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朝
人民陪审员  李红宇
人民陪审员  闫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