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锦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114行审4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4MB10726479。
法定代表人常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锐,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专职监察员。
被执行人湖北锦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大新镇建新街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92207317129XG。
法定代表人万锋。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湖北锦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9】第04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要求被执行人湖北锦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蔡某社监询【2019】第040号)的要求提供资料。
经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需要补充调查,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殷 雄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邹进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思
书记员张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