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天信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九天信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九天信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天信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民初993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九天信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南九天信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12民初99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九天信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98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