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湖南九天信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57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22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九天信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汇智路169号金导园A区12栋5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审结,该案(2022)湘0103民初4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03执574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方 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