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616号
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联红路208号2号楼100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禹州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光伏电站。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科技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原告禹州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原告禹州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原告禹州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