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6632号
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联红路208号2号楼100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姣,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丰县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科技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原告长丰县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原告长丰县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原告长丰县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