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晶科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50507号 原告(反诉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科技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联红路208号2号楼100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姣,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现原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被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林 彬 人民陪审员  王萱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