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11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00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454404-3。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学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唤醒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强北路长盛大厦1101-110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541165。
法定代表人:周**。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唤醒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4]D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交付4台配电柜、19台汇流箱和5756米线缆(见《广西中烟光伏项目已交付设备盘点表》及相关合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币709772.16元及相关费用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守辉
审判员侯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