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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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584号
原告:浙江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道迎宾大道东侧(都会坊)B幢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9756814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天荒坪镇大溪村曹家坞自然村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QJF85。
法定代表人:许轶。
原告浙江丰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丰越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丰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