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越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丰越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584号 原告:浙江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道迎宾大道东侧(都会坊)B幢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9756814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天荒坪镇大溪村曹家坞自然村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QJF85。 法定代表人:许轶。 原告浙江丰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丰越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丰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